陳傳中律師-學歷
陳傳中律師
學歷:
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學士
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(保險法專攻,論文題目:大陸保險法)
經歷:
司法官特考及格、律師高考及格、公務人員高考及格
曾任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
曾任職財政部保險司
桃園大千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
台北愉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
桃園縣政府法律顧問
立法委員李鎮楠服務處法律顧問
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調處委員
世界徵信企業法律顧問
日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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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為職業十年的律師,服務過成千上百的中小企業,也算是看盡了樓起樓塌。以下,筆者提出幾個企業常犯的失敗理由,希望有意經營者能做為借鏡。
 
錯誤類型一:始則亂之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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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到討債電話怎麼辦?





接到討債電話當然會感到疑懼。有時候,討債的要的可能比你以為的還多,
要的也可能是你根本已經忘得一乾二淨的債務。
不過不管你是不是真的有欠這筆錢,你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保護自己:





一、保持冷靜
跟討債的人講電話時要保持冷靜當然是極端困難,不過卻是相當重要。即使討債者很有禮貌,但基於債權債務是個敏感話題,你還是會覺得討債的要的就是你的錢(不然呢?)。不過還是請保持冷靜、禮貌,並且儘可能設法取得你能得到的訊息,包括:討債者姓名、電話號碼、地址、債權人姓名或單位以及債務金額。還有,不管你怎麼做,先別急著承認你欠這筆債務。這樣一來,不但可以保留將來協商及伸縮的空間,也能避免認諾實際上可能已罹於時效或根本不存在的債務。
二、儘可能留下錄音紀錄
如果技術上可行,請儘量錄下你與討債者的通話(當然也包括語音留言)。而在你嘗試這麼做之前,請先練習幾遍,以免到時手忙腳亂。錄下來之後,請將之轉存到電腦之中並且保存備份。如果你打過去,發現對方是電腦語音,別猶豫,還是一律將之錄下。錄音的理由,除了證明你確實有解決的誠意之外,還能避免遭人恐嚇時無法舉證的遺憾。

三、記下筆記
管你有無完成錄音,每次對話,請做份筆記。因為,如果錄音失敗或沒來得及錄音,這份筆記將成為討債者之說法或承諾的唯一證據。製作筆記請儘可能詳細,就好像寫電影劇本一般。因為,加強對細節的描述,可以增加這份筆記的可信度,彌補不能錄音的不足。
四、要求出示債權憑證
接到第一通電話之後,請務必要求討債者出示有效的債權憑證,可能是借據、本票、支票或者其他類型的書面契約。此外,如果討債者非債權人本人,委任的書面也是必要的。這樣做的目的,當然是為了確保跟你打交道的人,確實是有權利討債的人。而且,這樣做有時說不定會發現一些對你有利的證據。
五、諮詢律師
出乎很多人意料之外的是,有不少我們習以為常認為非給不可的錢,實際上是可以免責的。例如:高利貸的利息、賭博所積欠的債務或者超過時效的債務等等。不過,判斷是不是構成免責的條件,是一項相當需要專業的工作,所以接到討債電話時,請記得諮詢律師。目前各縣市政府都排有固定時間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免費法律服務,如有疑問,可前往諮詢。當然,你也可以打電話或寫電子郵件到本事務所,我們必將竭誠為你服務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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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配財產
根據民法的規定,當夫妻離婚時,雙方可以拿婚後取得的名下財產(法律術語叫聯合財產)互相比較,少的一方可以向多的一方要求分配財產(專用術語叫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)。除了少數極端的例子,分配的計算方式,是以多減少除以二。例如說,夫名下的聯合財產有100萬,妻名下的聯合財產有20萬,根據民法,妻可以請求分配的,就是(100-20)/2=40(萬元)。因為計算方式如此,所以每每有夫妻在離婚前會先想辦法將自己名下的財產減少(謂之脫產),以免遭對方瓜分。此種方式現行民法已有對策,就是法院可以不承認那些減少的數字,仍舊以減少前的財產為計算基準。不僅如此,減少自己名下的財產往往作假,而作假往往有偽造文書的問題,所以脫產前請三思。
有鑑於法律只能規定原則,不可能對每一項聯合財產定出所有人,因此如果對於某些財產有特別強烈的要求,請儘量透過協商解決。例如,你很想保住名下的房子,可是獨資的事業對你來說又不可或缺,那麼,建議你以房子交換事業,否則如果想要全部通吃,到時協商不成,法院判的,可能就跟你想要的差很遠了。
陳傳中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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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傳中律師 -承辦案件
※ 台灣新安產物保險公司(資本額約七千萬美金)設立登記案
※ 華邦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億美金保險金求償案
※ 瀚宇彩晶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資本額三億五千萬新台幣)設立登記案
※ 英國CMI保險公司與台灣保戶保險契約糾紛案
※ 瑞典OGDEN公司、日本三菱重工與台灣遠東建設集團合資(Joint Venture)建造BOT(Built-Operation-Transfer)垃圾焚化爐案
※ 台灣遠邦創業投資公司投資大陸設廠案
※ 中國橡膠公司投資馬來西亞橡膠公司案
※ 參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立法
※ 一九九八年七月保險法修正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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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平而精確的分配
離婚判決沒辦法做到的,就是很難對於財產或者與子女相處的時間上,做出精確或者在數學上相等的分配。因為,沒有兩對夫妻、兩樁婚姻、兩件離婚訴訟是完全相同的,而審判的法官,即使有心做出最好的裁判,奈何時間與相關訊息確有限得很。職是之故,判決的結果往往並不是最公平的,當然啦,對個別的一方來說,也未必是最有利的。法院的判決,有時不得不在糟糕的環境下做決定。例如,當父母兩人一個住在台北、一個住在高雄時,法院就很難做出一份讓人滿意的監護權裁定。
確保和諧的互動
縱然法院可以做出監護權和探視的裁定,但這並不表示,當週末一到,孩子們下了媽媽的車之後,爸爸不會花一整個週末對孩子們提出對媽媽的嚴厲批評。說穿了,法院的判決只是一份文件而已。父母雙方還是必須儘量以謙和的態度來履行監護及探視的裁定。離婚判決不可能去除父母對小孩的責任,其中之一,就是與他方的互動,因為離婚判決除去的只是婚姻關係而已,父母對子女的義務可一樣沒少。
維持生活水準
必須有所認知的是,離婚判決並不能增加夫或妻的收入,或者避免一旦離婚後可能面對的生活水準下降。不幸的是,從經濟觀點來說,兩人一起生活,一起分攤費用,往往要比兩人各自負擔要來得便宜。(這也是為甚麼報載美國離婚率明顯下降的原因:大家窮得沒錢離婚。)離婚所引起的經濟情況改變,法院對此並無可資著力之處。
撫平情緒
最後,而且是相當重要的一點是,法院並不會藉著離婚判決來懲罰前配偶,或者在道德上宣告任何一方在婚姻中的無辜和清白。而且,隨著離婚訴訟的進行,攻訐與謊言的繼續蔓延,夫妻之間感情上的裂痕往往不是逐漸撫平,而是日益擴大。離婚訴訟絕不能治癒感情上的創傷,這是每個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自己面對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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